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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8-06-21 09:28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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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 意見的公告根據(j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

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 意見的公告

根據(j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F(xiàn)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在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官方網站(http://www.hainanjj.gov.cn),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意見征集時間

2018年06月21日至2018年06月27日止(共 7 天)。

二、意見反饋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strong>市濱涯路9號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公告意見征集組”收(郵編:570311)

(二)電子郵件:hnxkctk@163.com

(三)網站:http://www.hainanjj.gov.cn(總隊長信箱)

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2018年06月20日

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控制小客車保有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和配額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登記、轉移登記及遷入本省變更登記的,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取得指標。

第四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新增小客車,通過排號方式或搖號、競價方式取得的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本省的變更登記后,按本辦法規(guī)定申請后直接取得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請領取的指標。

第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的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調控的統(tǒng)籌管理工作。

省、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調控管理機構)。調控管理機構通過統(tǒng)一網站、各市縣調控服務窗口,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省級公安、交通運輸、法制、工業(yè)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商務、環(huán)保、國稅、地稅、工商、質監(jiān)等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增量指標納入配額管理。配額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的配置額度、配置比例、配置方式由調控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小客車需求量、環(huán)境承載能力、公共交通發(fā)展、道路通行狀況等因素制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調控管理機構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額度按月度平均分配,當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標,由調控管理機構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標不得跨年度進行配置。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提出申請;不能網上辦理或按照規(guī)定應當現(xiàn)場確認的,申請人應到當?shù)卣{控服務窗口辦理。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到當?shù)卣{控服務窗口辦理。

第八條 登記在本省的單位,名下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指標:

(一)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冊企業(yè)當年度在本省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

(二)企業(yè)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5人(含)以上;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名下沒有本省登記的小客車且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持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調控管理機構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包括:

(一)本省戶籍人員;

(二)駐瓊部隊現(xiàn)役軍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并在我省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員;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證,且近8年內累計48個月(含)或近24個月(含)連續(xù)在本省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人員。(含非本人原因漏繳,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定補繳的期限達到8年內累計48個月或連續(xù)24個月)。

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按照個人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申請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增量指標分為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和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并選擇新能源排號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依據(jù)有效編碼的申請時間順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 選擇搖號或競價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 審核通過后,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 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根據(jù)搖號或競價中簽結果取得指標證明文件。

個人只能獲取1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確定。符合獲得多個申請編碼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多可申請2個排號申請編碼。1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或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后重新提出申請。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只能用于辦理新能源小客車登記;普通小客車指標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車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在每一年度內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按照以下規(guī)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yè)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冊企業(yè)當年度,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4個后,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8個后,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12個后,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5人(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4個后,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8個后,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yè)申請編碼數(shù)量累計達到12個后,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每年可獲得1個申請編碼。

單位取得指標后,相應核減當年度的申請編碼數(shù)量。

第十三條 調控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并將申請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時前分別發(fā)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省戶籍信息、非本省戶籍人員居住證信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地區(qū)居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瓊居住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登記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納稅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員工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yè)注冊登記信息;民政、質監(jiān)部門負責審核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注冊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調控管理機構分發(fā)的申請人信息后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反饋調控管理機構。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應當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說明原因。調控管理機構應于當月 22日在指定網站公布資格審核結果。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調控管理機構會同相關信息審核部門復核后,異議成立的,應反饋申請人,申請人申請編碼自動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滿后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個人已經獲取的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6個月。該有效編碼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個人需要延長編碼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起延長有效期6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六條 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排號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后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定期公布排號結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增量指標搖號由調控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每兩個月?lián)u號一次。單位和個人分別搖號。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當月9日之前公布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shù)量,并于該月的26日組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搖號。

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時間或地點發(fā)生變化的,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調控管理機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競價機構應當于競價當月15日之前發(fā)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shù)量、競價時間、競價規(guī)則、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競價機構應在競價當月25日組織指標競價。競價時間發(fā)生變化的,競價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tǒng)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競價規(guī)則參與競價。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競買人申請競價的,應當按每個申請編碼1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第二十條 競價采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成交原則。當次競價指標投放數(shù)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后順序依次成交。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競價系統(tǒng)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后,競價機構應當及時公布競價成交結果,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一條 競價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guī)定的方式和時間向未成交的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guī)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視為其放棄增量指標,競價保證金按照規(guī)定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于競價成交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并向繳清競價成交款項取得指標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省本級財政,專項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省之日起1年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個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記小客車超過3輛的,只有3輛(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單位名下已登記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后,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fā)送公安交警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核查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七條 調控管理機構對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審核合格的,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單位或個人對相關部門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復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經復核,異議成立的,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反饋申請人,調控管理機構根據(jù)復核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更新指標按類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及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申請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車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二十九條 2018年05月16日0時前,單位或個人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本省的,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在本省有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但未辦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條 放棄更新指標的個人,在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手續(xù)后,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后,調控管理機構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核合格的及時發(fā)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納入定編管理的單位新增小客車,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規(guī)定取得有關證明,向當?shù)卣{控管理機構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三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瓊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jiān)管地海關出具的監(jiān)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四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小客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五條 本省人才引進政策給予有關人員用車優(yōu)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符合政策的人才憑有關材料向當?shù)卣{控管理機構窗口提出申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本省招商引資政策給予有關企業(yè)用車優(yōu)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符合政策的企業(yè)憑有關材料向當?shù)卣{控管理機構窗口提出申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應遵守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憑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 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本省登記小客車的一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辦理更名登記后,轉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九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轉移登記后的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四十條 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因前兩款規(guī)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一條 2018年5月16日0時起,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3個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tǒng)登記被盜搶狀態(tài),可在此后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及攜帶有關材料,到調控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并簽署承諾書(承諾內容:追回被盜搶車輛后,可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原登記地的變更登記,并承擔全部費用),可以直接申領取得其他指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者遷出原登記地的變更登記后,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二條 小客車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區(qū)域內發(fā)生變更,擬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的,在遷出地辦理提檔手續(xù)后,可以直接申領取得其他指標。

第六章 指標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當?shù)胤沾翱陬I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到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以下車輛登記業(yè)務,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一)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遷入本省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省后的回遷登記,回遷后當天立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營運小客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小客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五條 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以排號或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并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xù),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要求履行審核職責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認真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調控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調控管理機構收回指標。

上述情形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調控管理機構依法依規(guī)將其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zhí)行發(fā)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人在本省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省時,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 競拍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省號牌小客車的,競拍成功后,買受人在本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時應提交調控管理機構出具的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名下無本省登記的小客車且住所地在本省的購買人憑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及有關材料到當?shù)卣{控管理機構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客車轉移登記后,原車輛所有人不取得更新指標。存量二手小客車的購買人再次申請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或遷出原登記地后,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存量二手小客車應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轉移登記。逾期未完成轉移登記的,原登記確認證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條 2018年05月16日0時前購買小客車尚未辦理注冊登記的單位,購買車輛用于營運的,憑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十三條 為規(guī)范二手小客車交易市場、方便小客車所有人辦理小客車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標制度。二手小客車交易周轉指標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規(guī)格術語分類表規(guī)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包括國產新能源小客車和進口新能源小客車。國產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符合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yè)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標注的新能源車;進口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標注的新能源車。

(三)普通小客車指新能源小客車之外的其它小客車。

(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yè)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規(guī)定的,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五)名下無本省登記的小客車,是指名下無本省登記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也沒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標或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所列的身份證明。

(七)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是指企業(yè)向本省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實際入庫的全部稅收(不含費)合計金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金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準。

(八)企業(yè)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shù),是指企業(yè)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人數(shù)的平均數(shù)。

(九)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單位是指各類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十一)存量二手車是指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在2018年5月16日0時前已收購的且按規(guī)定完成備案、公證的車輛,存量二手車的具體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內”均包含本數(shù)。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備注:數(shù)據(jù)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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