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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管局發(fā)布房產交易警示 提醒市民規(guī)避風險

發(fā)布時間:2017-08-17 13:39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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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在商品房交易中不斷出現的一些對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問題,鄭州市房管局今日特別發(fā)布八條交易警示,幫助群眾普及房屋交易知識,提醒市民規(guī)避交易風險。交“介紹費”就獲得購房資格?鄭州市房管局明確表示,在房

針對在商品房交易中不斷出現的一些對交易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問題,鄭州市房管局今日特別發(fā)布八條交易警示,幫助群眾普及房屋交易知識,提醒市民規(guī)避交易風險。

交“介紹費”就獲得購房資格?鄭州市房管局明確表示,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中,鄭州市政府各相關部門對于購房者提交的申請資料有嚴格的審核程序,也不可能為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人員)辦理購房資格。廣大群眾不要聽信不法機構和個人的說辭,更不要通過交“介紹費”這種途徑辦理所謂的購房手續(xù),避免到期因無法通過購房資格審核繼續(xù)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造成經濟損失,并對個人征信造成不良影響。

在選擇房地產經紀機構時,鄭州市房管局提醒市民,一定要謹慎。一家正規(guī)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以及一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其案情況和信用情況可以在房管局官方網站或鄭州市住宅與房地產行業(yè)協(xié)會網站查詢。

合同是房屋買賣的有效憑據,合同簽訂須留心:對自己認為應當寫入合同的內容,雙方意見一致后應寫入合同;對合同中有空白條款或內容,應予以劃去或填上內容;勿輕信口頭承諾,對于其他當事人都同意的條款,一定要寫入合同中,防止其他當事人“事后不認賬”。

莫輕信售樓廣告。如果購房人認為開發(fā)商廣告宣傳的事項對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增加到合同內容中,并設定違約責任。因廣告宣傳與事實不符,購房人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的,可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一些開發(fā)商與電子商務平臺合作,以優(yōu)惠折扣方式吸引消費者,鄭州市房管局亦提醒買方:電商團購要謹慎,應為第三方電商往往不具備經營房地產銷售代理業(yè)務的經紀資質,不屬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的對象,當交易不成時,購房人難以維權拿回電商收取的費用。

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個別當事人為逃避稅費或獲取高額度商業(yè)貸款,常常采用簽訂“陰陽合同”的方式辦理交易手續(xù)。房管部門特別指出,“陰陽合同”簽不得。簽“陰陽合同”,不僅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還存在事實上的極大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虛假材料偷稅漏稅的,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購房費用要理清。購房人買二手房承擔的費用主要包括三大塊:第一塊是房款,第二塊是中介傭金,第三塊是向相關部門繳納的稅費。為避免產生糾紛,買賣雙方可以要求經紀機構列明《費用清單》,并作為合同或協(xié)議的附件。另外,消費者要注意,在繳納稅費后要及時索要各項稅費的發(fā)票原件。

維權途徑要選對。鄭州市房管局表示,依法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受法律保護,在合同或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矛盾糾紛時,屬于司法部門解決范疇,行政機關無法也無權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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