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
發(fā)布時間:2022-09-14 21:10
編輯:王鑫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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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延緩繳納的稅費包括所屬期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已按規(guī)定緩繳的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國內增值稅、國內消費稅及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以及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fā)票時繳納的稅費。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