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宅地使用權續(xù)期事件自上周經媒體報道后,已經引起學界廣泛談論,中央政府部門近日也開始介入調研。
中央地方組建調研組
一位國土部官員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確認,4月20日,國土資源部、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已經組成聯(lián)合調研組赴浙江省溫州市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后的延長問題。
“期待此次調研的結果。”該官員表示,溫州宅地續(xù)期一事經媒體報道后,國土部對此高度重視,曾有部級官員專門詢問此事進展。
此前,據中青在線18日報道,溫州部分房屋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的情況已引起國土部重視,要求溫州市及時上報情況。18日上午,溫州市委、市政府專題聽取20年土地使用證到期的工作匯報,浙江省國土廳已責成溫州市國土局報告相關情況。
雖然此前曾有深圳處置過類似事件,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李俊祥19日在接受《南方日報》采訪時表示,“土地續(xù)期”問題是中央政策的權限,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無論是溫州也好,深圳也好,當地只是做嘗試和試點。地方最多只有建議權,沒有制定權。”
目前,在一些法學界人士看來,溫州宅地續(xù)期事件主要焦點在于要盡快出臺司法解釋,在此之前,相關部委也沒有權限對此制定相關文件規(guī)定。
三大官媒齊發(fā)聲
溫州宅地續(xù)期事件發(fā)酵數天后,三大中央級媒體終于一起發(fā)聲,呼吁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
《人民日報》20日刊發(fā)《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要交出讓金嗎》的文章稱,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到期后,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再次繳納出讓金?
該文引述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的話稱,《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規(guī)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這里所說的“自動續(xù)期”,含義就是無條件的續(xù)期,不需要補交費用,也不需要再次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自動地繼續(xù)合法使用土地。
“但是從許多媒體報道反映的情形看,一些學者和地方政府官員仍然認為,這種條件下如何‘自動續(xù)期’立法不明確,有的還得出了必須再次交納土地出讓金的結論。”孫憲忠說,事實上,立法已經清楚地做出了規(guī)定。
“一些學者和地方政府官員任意解釋物權法第149條第一款的含義,一些地方政府還曾經制定規(guī)則,試圖在該權利期限屆滿時再次收取土地出讓金。這一做法是明顯違法的。”孫憲忠說,根據立法法對于立法權限的規(guī)定,這種涉及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自己立法,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更不能就此問題擅自做出規(guī)定。
新華社19日晚上發(fā)表《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怎么辦?相關部門人士表示物權保護將不斷完善》一文表示,近日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溫州并非孤例,全國有多地出現(xiàn)類似現(xiàn)象。
該文表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guī)定并不詳盡的現(xiàn)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guī)范的程序,盡早出臺關于土地出讓續(xù)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
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20日也刊發(fā)了署名文章《溫州國土局不懂的并非只有物權法》,對溫州住宅用地續(xù)期問題表達了觀點。
該文表示,住宅土地使用權續(xù)費問題關系到全國幾乎每家每戶的切身利益。從表面上看,溫州市國土局打算征收房價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似乎只涉及當地幾百戶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但一旦這一“先行先試的改革”產生誤導,獲得肯定并推廣,那么無論產權是20年、40年還是70年,全國所有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都將普遍受到影響、損害。
該文稱,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是公民依照憲法、物權法規(guī)定享有的基本權利,涉及擴大、減少或限縮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人大都無權就此立法,更遑論地方政府及其部門了。
《法治日報》此文更是直接表示:“溫州土地金續(xù)費事件”也反映了一些政府官員法治素養(yǎng)和媒介素養(yǎng)的雙重缺失。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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