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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發(fā)布時間:2020-03-12 17:20 編輯:藍鷹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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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中國政府網3月12日消息,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決定要求,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中國政府網3月12日消息,國務院發(fā)布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決定要求,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明確,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主要內容如下:

一、將國務院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本決定發(fā)布之日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對國務院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城市在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guī)定,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國務院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試點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準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委托部分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自本決定發(fā)布之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審批事項,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土地征收審批事項,國務院委托部分試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首批試點省份為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試點期限1年,具體實施方案由試點省份人民政府制訂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國務院將建立健全省級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評價機制,根據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綜合評估結果,對試點省份進行動態(tài)調整,對連續(xù)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試點省份,國務院將收回委托。

三、有關要求。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政策規(guī)定,嚴格審查把關,特別要嚴格審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tài)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qū)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節(jié)約集約用地,盤活存量土地,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確保相關用地審批權“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將承接的用地審批權進一步授權或委托。

自然資源部要加強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用地審批工作的指導和服務,明確審批要求和標準,切實提高審批質量和效率;要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對用地審批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規(guī)問題及時督促糾正,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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