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安交管部門了解到,1月3日起,我市實施租賃汽車交通違法處理便利新措施。
對于已注冊為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單位用戶的租賃企業(yè),將租賃合同信息寫入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后,承租人以及備案的臨時駕駛人,可通過“交管12123”APP自助處理“電子警察”(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攝錄的交通違法記錄,并繳納罰款;到車輛登記地或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的,無需再出示租賃車輛行駛證。
對于租賃合同信息已經寫入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的車輛,合同期止超過三十日,承租人仍未處理交通違法的,租賃企業(yè)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向公安交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通過后,可以將租賃車輛名下交通違法行為轉移至承租人名下,該違法行為不再影響租賃汽車的違法狀態(tài)。同時,如承租人對轉移交通違法有異議,可通過“交管12123”APP提出申訴。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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