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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法:職工未休年休假應獲300%工資報酬

發(fā)布時間:2017-04-26 08:01 編輯:姜戎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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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diào)崗應當合理;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lián)

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diào)崗應當合理;對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進一步統(tǒng)一勞動爭議案件裁判標準和執(zhí)法尺度,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仲裁與民事案件。

新發(fā)布的這份《解答》共26條,分別對勞動關系確認、勞動者工作崗位及工作地點、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解除、未訂立書面合同及合同期限法律問題、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及各種爭議計算基數(shù)、社會保險等8組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可獲得日工資收入的300%年休假工資報酬。對此,北京高院民一庭法官金曦解釋說,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與正常勞動工資報酬、加班工資報酬的性質(zhì)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補償(200%部分)。如用人單位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此外,《解答》還明確,勞動者工作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用人單位調(diào)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需分情形處理。調(diào)崗應當合理,即必須要審查調(diào)崗的必要性、正當性、可行性?!督獯稹吠瑫r還解決了約定工作地點是“全國”“北京”等寬泛地點約定情況下工作地點確定問題,要求勞動者對其工作地點變更是可以預見的,而不能是突發(fā)的和重大的變故。在具體審查時,除考慮對勞動者的生活影響外,還應考慮用人單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彌補措施,如提供交通補助、班車等。

據(jù)北京市高院民一庭庭長單國鈞介紹,2016年度,北京市三級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30007件,同比上升2.8%;2017年第一季度,全市三級法院共新收一、二審勞動爭議案件9006件,同比上升7.2%。從勞動爭議結案案件案由上看,勞動合同糾紛占98%。受“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到來對現(xiàn)行勞動關系的沖擊和影響,勞動爭議的糾紛類型已經(jīng)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類型,各種新型的用工關系不斷涌現(xiàn),而勞動的提供者和成果的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日漸模糊化,如近幾年來興起的“送奶工”、“送報工”、“網(wǎng)約車司機”等。下一步,北京高院將結合這些發(fā)展變化,通過案例研究,與相關行業(yè)協(xié)會、行業(yè)主管部門溝通調(diào)研等方式,進一步總結“互聯(lián)網(wǎng)+”經(jīng)營模式下用工關系的特性,發(fā)布指導案例等,統(tǒng)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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