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規(guī)范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維護校外培訓機構和學員的合法權益,減輕學員過重的課外負擔和家庭經濟負擔,有效防范校外培訓機構卷款跑路等違法事件發(fā)生,杭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門昨天發(fā)文,加強杭州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jiān)管工作。
文件對資金監(jiān)管做了詳細要求。杭州市范圍內從事中小學文化學科類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應在本市范圍內選擇1家銀行,開立唯一的培訓費資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并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向學員收取的培訓費均應繳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辦理專戶資金支付。銀行按照協(xié)議約定通過系統(tǒng)對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推送專戶信息。
因終止辦學或合并、分立、變更舉辦者等原因需變更專戶信息的,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完成賬戶變更,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開立的專戶信息應在“杭州市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進行公布,公開信息應包括校外培訓機構專戶的戶名、開戶銀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校外培訓機構應同時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提前對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退費規(guī)定、培訓合同示范文本、投訴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
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zhí)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收費要求。
校外培訓機構在招收學員、收取培訓費時,應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并明確告知退費規(guī)定。當學員向校外培訓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不予退還的費用應書面說明理由。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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