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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產能“后遺癥”:資產債務怎么辦?

發(fā)布時間:2020-09-02 09:14 編輯:煤炭 來源:互聯(lián)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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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賬目看起來不錯,實際有不少巷道、設備及廠房設施,不能核銷也難以變現,相當于低效、無效資產;大批借款由集團公司統(tǒng)借統(tǒng)償,因無法分割處置,本息負擔年年加重;時不時有債權人上門,集團公司背負連帶責任,法

  賬目看起來不錯,實際有不少巷道、設備及廠房設施,不能核銷也難以變現,相當于低效、無效資產;大批借款由集團公司統(tǒng)借統(tǒng)償,因無法分割處置,本息負擔年年加重;時不時有債權人上門,集團公司背負連帶責任,法律糾紛不斷……上述現象背后,紛紛指向一個共同原因——資產債務問題未能同步解決,煤礦去產能留下“后遺癥”。

  記者了解到,2016年以來,煤炭行業(yè)累計關閉退出落后產能近9億噸/年,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實現基本平衡。但同時,因煤礦資產處置難落地,與之相伴的問題逐步積壓并突顯出來。特別是部分去產能力度大的煤企,債務壓力越來越大。隨著去產能的深入推進,錢到底從哪里來,已成為亟待解決的核心難題。

  資產債務問題被一拖再拖

  據中國煤炭工業(yè)協(xié)會調研,煤炭去產能“十三五”任務目標有望超額完成,但關閉退出煤礦的資產債務遲遲未能有效處置,主要包括資產變現難,債務負擔重,及企業(yè)法律風險加大、資產負債率高等現實問題。

  壓力到底有多大?龍煤集團相關負責人給記者算了一筆賬:2016-2018年共計關閉11個煤礦,合計退出產能932萬噸。截至去年底,11個煤礦仍外欠債務67.9億元,既有經營性債務、金融債務,也有欠繳的社保、稅費等。“礦井關閉后再無收入來源,自身難以承擔退出債務,不得不轉移到母公司,集團主體償債壓力大,資金運營風險增加,嚴重影響正常經營。”

  該人士稱,前期,龍煤獲得專項獎補資金10.3億元,但僅夠支付企業(yè)困難時期形成的職工生活費、取暖費等歷史欠費。“這些錢實在是杯水車薪,企業(yè)工傷殘、退養(yǎng)、離退休人員等費用必須定期發(fā)放,不是一年兩年的事。為防止突發(fā)狀況,關閉礦井還得派專人看管維護,又是一大筆錢。截至去年底,這些支出累計近10億元。”

  另據多位企業(yè)人士反映,資產變現也是一大困擾。上述龍煤集團人士稱,除可回收、調劑的資產外,井下巷道、無法回收回撤設備等,不但不能變現,還影響當期損益,難以用來清償債務。

  “這些井下巷道、永久設施等不能再用,相當于廢掉了。企業(yè)又不能擅自處置,掛在賬上久而久之成為低效、無效資產。”某煤企負責人稱,資產債務問題還發(fā)生一系列法律糾紛,集團公司負有連帶責任,訴訟風險大大加重。“法律糾紛越來越多,官司打一起輸一起。實在還不上錢能拖就拖,我們也沒有辦法。”

  政策制定與落地存在脫節(jié)

  處置難的癥結何在?多位業(yè)內人士首先指向“政策因素”。 近年來,《關于鋼鐵煤炭行業(yè)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問題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yè)”及去產能企業(yè)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先后出臺,但這些政策多缺乏實施細則。對于去產能礦井的資產債務問題,政策制定與實際落地存在脫節(jié)。

  “截至2018年,關閉退出的9座礦井,共涉及金融債務100多億元。這些錢是向集團總部借款,或由母公司擔保借款,債務本息全由集團公司承擔,每年增加利息近10億元。理論上說,可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過債務重整、破產清算等渠道,依法依規(guī)進行解決。實際上,操作卻面臨種種障礙。”山西某煤企相關人士舉例,銀行作為債權人,有其自身利益考量,而因尚無依法核銷不良債務的渠道,一旦產生損失要自己承擔。加上煤企和金融機構之間缺乏有效的協(xié)商機制,雙方溝通存在不暢。“近2年過去,實質性工作進展緩慢,各類債務難以化解。”

  以遺留資產為例,中國煤炭工業(yè)協(xié)會副秘書長張宏表示,盡管政策上可以核銷,但這些資產額度較大,一旦實施,企業(yè)資產負債率將大幅上升,進而對經營、信譽等造成影響。“況且,巷道、井下設施怎么合法變現?一旦處置不當,還有可能帶來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記者了解到,就現狀而言,去產能礦井的資產債務很難靠政府兜底,更多是由企業(yè)自行化解。但因現有文件的原則性內容居多,缺乏真正具體而可操作的處置辦法,很多政策下發(fā)后甚至成了“以文養(yǎng)文”,企業(yè)遇到實際問題則無條款可依。

  盡快明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

  “去產能的過程理應形成一個閉環(huán),而不能留下‘口子’,否則將形成新的歷史遺留問題。”龍煤集團負責人稱。

  該人士提出,在企業(yè)自身加快脫困發(fā)展的同時,希望國家統(tǒng)籌考慮、分類施策,針對關閉退出煤礦債務處置難題,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具體途徑和負責部門。“比如,債務哪些核銷、哪些減量,又有哪些可作免繳、補貼等特殊處理,這些事情由哪些部門牽頭執(zhí)行、怎么落地等。對不同類型的債務分別處置,找出徹底性的解決辦法,推動企業(yè)輕裝上陣。”

  中國礦業(yè)大學(北京)原副校長姜耀東也認為,應盡快研究制定去產能煤礦資產與債務處置可操作的實施辦法。建議允許煤企按煤炭退出產能比例或關閉煤礦的資產比例,分割去產能煤礦負擔債務,并研究具體措施分階段免除相關債務。屬于國有銀行貸款,直接減免或統(tǒng)籌劃撥作為國家資本金;屬于民營金融機構的債務,可研究打折債轉股的方式處理。

  同時,加大政策支持與協(xié)調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推動市場化債轉股,支持金融機構、基金等機構與煤炭企業(yè)聯(lián)合設立基金,多渠道籌集資金,穩(wěn)妥推動債轉股落地,切實降低企業(yè)桿杠率,有效控制經營風險。”姜耀東稱。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邢雷表示,可進一步完善金融配套政策,大力促進煤炭企業(yè)多元融資,支持商業(yè)銀行通過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加快推進債務處置,并配套與之相適應的政策機制。“去產能不是簡單拍腦袋、下指標,而要根據市場、供需等實際考量,避免產生更多不合理債務。沒有哪項措施能一下子起到作用,對此還需綜合推進、因地制宜。”

備注:數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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