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多歲的李某在包頭市某連鎖超市購物,在走出超市通道的過程中,他被地上的購物筐絆倒摔傷。當日,李某到包頭市醫(yī)學院第二附屬醫(yī)院就診,次日,又到包頭市第四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股骨頸骨折。隨后,經過包頭市蒙醫(yī)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李某的傷殘等級為九級。
經青山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在走出超市通道的過程中,是被地上的購物筐絆倒摔傷的。包頭市某連鎖超市,作為對于社會公眾開放程度較高的經營場所,除了按照法定的標準要求之外,該行業(yè)同類場所本應達到的通常要求及其預見的可能性,應同時作為判斷超市有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依據。由于超市人流密集,貨物相對擁擠,通道處更應該保持暢通,沒有障礙。包頭市某連鎖超市,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造成李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進出公共場所時未注意查看通道環(huán)境,因疏忽大意,未對自身安全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亦有過錯,所以應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綜上所述,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李某對此次摔傷自身應承擔60%的責任,包頭市某連鎖超市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備注:數(shù)據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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